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綠色發展和能源革命的決策部署,更好地發揮小水電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節能減排、改善民生福祉、推動脫貧攻堅等方面的作用,現就推進綠色小水電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綠色小水電的重要意義
小水電是重要的民生水利基礎設施和清潔可再生能源。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小水電工作,大力支持和推動新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建設和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已建成的小水電在解決無電缺電地區人口用電,促進江河治理、生態改善、環境保護、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同時也要看到,一些地區小水電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等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有待進一步建立。
發展綠色小水電,是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中央能源戰略的迫切需要;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舉措;是堅持人水和諧、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選擇;是加快轉變小水電發展方式、實現提質增效升級的內在要求。要充分認識推進綠色小水電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全面落實相關政策,著力創新體制機制,推動小水電持續健康發展。
二、推進綠色小水電發展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和“節約、清潔、安全”能源發展戰略方針,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新建與改造統籌,建設與管理統一。通過科學規劃設計、規范建設管理、優化調度運行、治理修復生態、創新體制機制、強化政府監管等措施,建設生態環境友好、社會和諧、管理規范、經濟合理的綠色小水電站,維護河流健康生命。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生態優先,科學發展。妥善處理小水電開發與河流生態保護的關系,實現小水電規劃、設計、建設、運行與管理各階段全過程的綠色化。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充分考慮各地實際,新建電站要嚴格按照綠色小水電標準建設,不欠新賬;已建電站要通過改造逐步達到綠色小水電標準,多還舊賬。三是完善政策、創新機制。制定綠色小水電建設扶持政策,依法加強對小水電站全面落實綠色發展要求的監管。四是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政府制定綠色標準,完善制度措施,水電站業主履行主體責任,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并發揮監督作用。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建立綠色小水電標準體系和管理制度,初步形成綠色小水電發展的激勵政策,創建一批綠色小水電示范電站。到2030年,全行業形成綠色發展格局,小水電規劃設計科學合理,建設管理規范有序,調度運行安全高效,綜合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落實,綠色發展機制不斷完善,河流生態系統穩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良好,綠色小水電理念深入人心。
三、推進綠色小水電發展的重點任務
(四)強化規劃約束,優化開發布局。新建、改造小水電站必須遵循已批準的區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河流水能資源開發等規劃。河流水能資源開發規劃要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合理布局小水電項目,與當地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原則上禁止開發小水電;在部分生態脆弱地區和重要生態保護區,嚴格限制新建小水電;原則上限制建設以單一發電為目的的跨流域調水或長距離引水的小水電。組織開展河流水能資源開發規劃回顧性評價或后評價,按照河流功能要求,調查評估小水電開發布局、開發規模、開發方式、建設運行等情況,優化調整老舊電站。
(五)科學設計建設,倡導綠色開發。小水電設計、建設應當滿足河流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盡可能減少對水文情勢、河流形態和生物生境等的影響。因地制宜建設水利風景區、濕地公園、親水平臺等,實現電站與周邊環境和諧統一。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建設過魚道、魚類增殖放流站等設施或使用魚類友好的水輪機。小水電項目的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措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庫容較大的水電站初期蓄水時,應選擇合理時機和生態友好的蓄水方案。
(六)實施升級改造,推動生態運行。以河流為單元,保障小水電站廠壩間河道生態需水量,改造或增設無節制的泄流設施、生態機組等;修建親水性堤壩等,改善引水河段廠壩間河道內水資源條件,保障河道內水生態健康;整治小水電站內外部環境,妥善處理壩前攔污柵前的垃圾和漂浮物,防止二次污染。按照興利服從防洪、區域服從流域、電調服從水調的原則,科學制定和實施水電站調度運行方案。對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勢影響大的水電站,改變發電調度方式,推動季節性限制運行。對于無法修復改造的小水電站,要逐步關?;蛲顺?。
(七)健全監測網絡,保障生態需水。新建小水電站的生態用水泄放設施與監測設施,要納入小水電站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建小水電站要逐步增設生態用水泄放設施與監測設施。各地要加強對小水電站生態用水泄放情況監管,建立生態用水監測技術標準,明確設備設施技術規格,統一監測信息傳遞規約,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建立小水電站生態用水監測網絡。
(八)推動梯級協作,發揮整體效益。運用流域水文測報信息和水情預報成果,引導建立流域梯級協作機制。鼓勵流域下游與上游通過聯合經營、統一調度,統籌各梯級水電站的發電、防洪、供水、灌溉功能,保障生態需水量全流域持續下泄,不斷改善河流生態,最大限度發揮流域梯級水資源開發保護整體效益。引導建設流域梯級水電站群集中控制系統,鼓勵流域梯級電站統一運行與維護。
(九)完善技術標準,搞好示范引領。以綠色發展理念推動修訂小水電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安全和管理等現行技術標準。將生態需水泄放與監測措施、生態運行方式等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納入小水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初步設計規程等規范。頒布《綠色小水電評價標準》,組織開展綠色小水電示范電站創建活動。
(十)加快技術攻關,推進科技創新。通過自主研發、優化設計、新技術運用等形式,消化吸收國內外水電建設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開展綠色小水電關鍵技術攻關,加快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解決綠色小水電發展中的工程技術困難。積極開展成熟適用的綠色小水電技術示范推廣,研究探索水光、水風等互補發電技術,按照“互聯網+技術服務”的要求建設智慧小水電。
四、推進綠色小水電發展的保障措施
(十一)嚴格項目準入。將生態安全、資源開發利用科學合理等作為新建小水電項目核準或審批的重要依據。對于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取水布局不合理、無生態需水保障措施的新建小水電項目,不予核準或審批通過。對于不能滿足生態需水泄放要求的新建小水電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十二)依法監督檢查。要按照綠色小水電發展要求,加強對小水電站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枯水期小水電站廠壩間河段生態需水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已建成但無法滿足生態需水要求的小水電站,要限期整改到位。
(十三)強化政策引導。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對綠色小水電發展給予支持。推動建立充分反映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治理成本的小水電上網電價機制。結合各地實際,合理補償以生態環境保護為目的進行季節性限制運行的小水電站的發電損失。
(十四)增強公眾參與。完善綠色小水電發展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小水電站生態需水監測數據等信息應依法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在綠色小水電示范電站創建活動中,有序增強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力度。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發展綠色小水電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建立多部門參加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研究解決綠色小水電發展問題,創新政策措施,積極安排部署,認真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要加強綠色小水電宣傳,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綠色小水電發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