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暫行規定》,進一步促進形成科學規范、陽光透明的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
規定強調,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帶領班子成員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管方向、謀全局、抓大事,不得直接分管下列五項工作:一是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指定提拔、調整人選;不得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不得將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干部提交會議;不得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不得在機構變動或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二是不得直接分管財務工作。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反相關工作運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預撥款、貸款、借款等具體業務工作;嚴禁個人擅自決定預算支出和新增財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額度資金支出,給予特定對象以特殊優惠、提供補貼、授予工程項目和政府合同,安排公共資源交易中的折讓、各種稅費的減免等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事項。三是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反相關工作運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預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和藥品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嚴禁指使或授意將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的項目進行場外交易。四是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設項目工作。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反相關工作運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標、房地產開發、質量監管等方面的具體事項;不得直接參與本單位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定標。五是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工作。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反相關工作運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預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等事項。
規定要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應嚴格執行黨務政務公開制度,除保密法規定的涉密事項外,推動所負責地區或單位的權力清單、職權行使流程及結果等事項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好監督職責,對執行規定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嚴格追究責任,視情況予以批評教育、通報、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省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