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我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青財稅字[2013]954號)規定,現將我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公告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精神,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試點行業包括交通運輸業(不包括鐵路運輸)及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部分現代服務業。名單見青海國稅網站,網址:http://www.qh-n-tax.gov.cn.
請營改增納稅人于近期聯系所屬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咨詢辦理有關營改增涉稅事項。名單范圍內未列的但符合營改增試點條件的納稅人,請就近到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營改增咨詢”窗口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咨詢,并及時辦理相關涉稅業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懇請廣大納稅人支持和配合開展工作,監督我們的工作。
納稅咨詢服務熱線:12366
省局業務咨詢電話:0971-8226385 0971-8223874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的通知
(青國稅發〔2013〕120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精神,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為確保我省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二、凡經國稅機關認定,取得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F代服務業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業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所需設備包括通用設備(計算機、打印機等)和專用設備(金稅盤、報稅盤、TCG-01稅控盤、TCG-02報稅盤)。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通用設備由納稅人自行準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稅務機關名義、專用設備兼容性、服務便利等借口向納稅人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專用設備須從技術服務單位購買。
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和報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和23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TCG-02報稅盤為每個230元。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戶,按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統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
五、營改增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六、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服務)開具的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2011第74號)中明確規定,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致。
七、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由青海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負責,技術服務熱線電話:0971-4915000。貨運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由青海百旺金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技術服務熱線電話:0971-8589161。服務單位應及時向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責提供培訓、安裝和技術服務,保證納稅人正常開票。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